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房屋产权不发生转移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与房产商签订购房合同,缴纳首付款,并以个人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办理了按揭手续,并将房屋产权证书抵押给银行,那么,购房人与房产商间的买卖合同完成,按揭房属购房人个人所有。购房人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是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发生物的变化,按揭房屋的所有权不因他人参与债的清偿而转移,这不仅符合物权理论,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尽管,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清偿债务不合情理,如果贷款银行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的规定,向使用按揭房的产权人的配偶主张债务就更又失公平,但区分物权与债权的不同,不仅是民法理论的要求,而且对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十分重要。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夫妻财产时,对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的按揭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的,即使偿还贷款的比例远高于首付款,也不应在物与债的关系上发生转换。如果产权人的配偶以共同偿还贷款为由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对于公平和损失的问题,法院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补偿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