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按揭房屋另有约定的,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据此,婚姻当事人有权就一方或双方所有的按揭房进行财产约定。有观点认为,这种约定无效。因为此约定变更所有权人,即意味着变更还贷人(债务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债务人的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而此约定在通常情况下并未征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银行对变更后的债务人资信亦不了解,从而影响其清偿利益
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民法上的两个最基本的权利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这一本质区别,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的法律根据必须加以区分。而最重要的法律根据的区分,是法律行为的区分,因为法律行为才是交易的基础。这是现代民法的根基,也是物权确权的根基。债权意义上的合同的生效,只是产生债的约束力,因此不能以这种合同作为物权变动的根据。同样,当事人之间没有发生物权变动时,也不能反过来认为合同无效。”对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各国立法都采用对内对外效力不同的处理原则,如日本《民法典》第756条规定:“夫妻订有同法定财产制相异的契约时,除非于婚姻申报前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夫妻的承受人及第三人。”我国《婚姻法》亦同,婚姻当事人可以就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约定为夫妻双方所有,也可以将夫妻共有的按揭房约定为一方所有或第三人所有,但这种约定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夫妻就按揭房有特别约定的,在征得贷款银行同意前,不宜对夫妻间的约定判决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