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应“宽严相济”
对于长期受虐杀夫的案件,有必要尽量宽大处理;同时,应尽量作有利于被告的正当防卫解释。对于虐待罪,则应秉持从严的精神加重处罚力度。
女子因长期被丈夫施以家庭暴力,在最后一次被强行要求行房中捅死丈夫。虽然案件细节我们无法得知,但至少从中我们可以判断出,这是一起有关家庭暴力的案件,并最后如大多数类似被报道的案件那样,以妻子杀死丈夫的悲剧而告终。
夫妻间的家庭暴力案件上升到触犯刑法层面,通常都是两个结局,一是以虐待罪送丈夫进监结束,一是妻子杀死丈夫以故意杀人罪而告终。无论哪个结局,都是一场人间悲剧,毕竟,人们挽手成亲时,谁会希望这个结局呢?
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法律是否还存在某些缺漏,不利于有效遏制犯罪呢?以虐待罪来看,它是我国的一个特有罪名,并且是亲告罪,不告不理。要构成该罪,还必须要构成经常性、持续性、一贯性的特点,行为方式上有殴打、捆绑、针扎、火烫、体罚等多种肉体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最后法律还要求情节上的恶劣 ———即“虐待手段残酷、持续时间长、动机卑鄙以及屡教不改、虐待老人、儿童、病人或残废而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先后虐待多人、引起公愤”等等。
如果说故意伤害罪通常是以一次性伤害而结束的话,那么虐待罪就是一次又一次的伤害了,并且其侵害的对象是长时间共同生活的家人,这种伤害精神上更甚于肉体,往往让人感到窒息与绝望。显然,行为人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刑事犯罪,有的可以称得上是“人间恶魔”了。笔者认为,我们的刑事立法对此过于宽容:“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后,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处罚力度上看,虐待罪法定最高刑仅重于侵犯通信自由罪(法定最高刑为1年有期街刑)等罪,属次最轻之列。
而妻子因不堪受虐杀死丈夫这类“以暴易暴”的情形,刑法却又显得过于严苛。实务中,这类反抗情形有时又不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一要件,并且因情绪激动,愤极而为,又常显“手段残忍”,于是通常都以杀人罪处理,即或不判死刑判死缓,或极个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
一个处罚过轻,让受害人始终处在胆战心惊之中,只能一味退让;一个处罚过重,受害人一旦不堪凌辱反抗,却可能被处之以死,不利于遏制家庭暴力。两相比较,倒反映出了刑法在此立法取向存在问题。
虽然法律并不可能消灭犯罪,但至少可以发挥预防、减少犯罪的作用。对于有关长期受虐杀夫的案件,应尽量宽大处理;同时,应尽量作有利于被告的正当防卫解释。对于虐待罪,则应秉持从严的精神加重处罚力度。当然,如果有一天,我国刑法中能如韩国刑法般规定:“……(二)防卫过当的,依其情况可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三)前项情形下,如其过当行为系在夜间或者其他不安的状况下,由于恐怖、惊愕、兴奋或者慌张而引起的,不予处理”,那就是更大的福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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