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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

2014年08月18日10:5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总监理工程师

  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息系统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在监理执行过程中,监理单位取得建设单位书面意见后,可以调换总监理工程师人选。总监理工程师除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之外,还应具有相当高的业务技术水平、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其岗位职责如下: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给建设单位及总包单位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人员调配,并在实施监理工作的过程中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进行调换。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包括监理例会),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及进度计划。

  (7)审查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调节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查工程延期。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查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一般来说,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下达停工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承建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监理机构管理。

  (6)实施、开发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建单位仍不采取改进措施,或者采取的改进措施不力,还未有使质量状况发生好转的趋势。

  (7)隐蔽活动(指综合布线及系统集成中埋入墙内或地板下的部分)未经现场监理人员查验自行封闭、掩盖。

  (8)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者。

  (9)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或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10)使用没有技术合格证的工程材料、没有授权证书的软件,或者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及使用盗版软件。

  (11)擅自允许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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