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中的除外责任与责任免除的相关规定
一、人寿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被保险人自杀,但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被保险人自杀除外;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吸毒;
被保险人驾驶无证或法律禁止的交通工具及无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患爱滋病及其并发症;
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暴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健康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患病或怀孕;
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而造成的疾病及因此致残、致死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被保险人因故意堕胎所导致的疾病、残废、流产、死亡的。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暴动、内乱、叛乱或任何战争行为;
任何犯罪行为或拒捕;
怀孕、流产或分娩;
精神病、酒精中毒、吸食毒品、无照或酒后驾驶;
非以治疗手术(意外伤害所导致的除外);
一般牙齿治疗手术(意外伤害所导致的除外);
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患病或伤害中;
后天免疫不全症候群疾病(AI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