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率调控的必要性
(一)保险费率调控是维护保险市场公平交易的手段。对投保人而言,保险市场是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市场。投保人由于缺乏数据积累和精算技能,难以对自身所面对风险的发生概率、期望损失进行准确预测,没有对保险产品成本的大致预估,在保险交易中只能根据个人感受做出判断。同时,投保人缺乏专业的保险知识,难以充分理解保险合同条款、术语的确切含义。因此,投保人在保险产品议价过程中处于信息劣势。为避免交易对方——保险人利用这种信息优势为自身牟取暴利,需要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保险产品的定价,以维护市场公平交易。因此,许多国家对保险产品费率采用事先批准或备案制的费率监管制度,通过事前或事后的审核,批准或否定费率的执行。另外,为避免居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保险人利用低于成本的不公平费率挤走竞争者然后再提高费率,政府往往对保险费率进行适当干预,以防止各种掠夺性定价策略,维护市场公平。
(二)保险费率调控是维护保险业财务安全的措施。保险业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养老、医疗和安全利益,一旦保险业财务状况出现风险,可能危及千家万户,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保险费率是直接关系保险业财务状况的关键因素之一。坚持稳健的原则,适当对费率进行调控,是维护保险业健康发展、保护投保人根本利益的必要手段。此外,保险行业,特别是寿险行业,因经营周期较长,财务风险往往积累到一定程度才爆发,保险费率的调整对财务状况的改善具有时滞。如果仅仅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自发调整保险费率,短时间内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将会导致风险集聚,进而危及行业财务安全。以日本为例,日本寿险业在20世纪90年代前后因股票、房地产市场价格高涨而盲目提高产品预定利率(相当于降低费率),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下期,随着股票和房地产市场价格泡沫破灭,形成了大量利差损,1996年利差损最高时达到127亿美元,占当时保险业总股本的57%;2003年,日本保险业累计利差损还有99亿美元,占保险业股本的 12%。7年时间消化的利差损只有28亿美元。
(三)保险费率调控是克服保险市场“失灵”的手段。保险市场如其他市场一样,存在“市场失灵”现象,政府进行适当调控是提高市场效率的必要手段。一是费率调控可以减少保险市场垄断带来的效率损失,避免保险人利用垄断地位过高定价获取高额利润,损害市场效率和投保人利益。二是部分保险产品,例如责任保险、农业保险,在达到一定覆盖面后,具有一定的正外部性,这类保险的社会收益大于投保人获得的个人效益。如果单纯依据市场定价,投保人对具有正外部性保险产品的消费必然不足,社会收益不能得到充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