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我国保险费率调控的建议

2014年08月18日15:5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加强我国保险费率调控的建议

  (一)制定保险费率调控措施体系。如同其他金融行业进行宏观调控一样,保险费率调控必须具备一系列的手段:一是窗口指导,制订主要险种的参考费率体系,以供保险业参考执行;提供费率预警,对可能带来风险的费率定价进行提前警示,建议调整。二是费率审批与备案,辅之以责令调整费率、责令停止以现行费率接受业务等行政强制措施。三是费率补贴,对具有正外部效应的部分险种费率给予一定程度补贴。四是费率浮动区间,对于保险产品费率或预定利率等直接关系费率的因子,设定浮动区间。

  (二)建立全国集中的主要险种损失数据库。由保险行业协会组建专门的数据中心,收集汇总全国车险、企财险、健康险、意外险等主要险种损失数据,制定主要险种参考条款和指导费率,供保险企业参考。同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损失数据,为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主要险种费率提供客观公正的纯费率基准,避免保险公司歧视性定价或掠夺性定价。针对我国目前财产险费率持续下降的趋势,可依据指导费率,进行必要的费率预警;或对大型业务费率逐一审核,必要时采取责令调整费率等行政强制手段进行调控,遏制财产险费率进一步下滑的趋势。

  (三)设定保险产品预定利率浮动区间。由于保险公司资金管理和运用能力不一,统一规定固定的预定利率不宜于部分公司发挥资产管理特长;不利于保险公司及时与投保人分享利率上升带来的投资收益;使得保险业与银行等金融同业竞争处于劣势。因此,在严格偿付能力管理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的基础上,应允许保险公司预定利率在一定的范围内浮动。

  (四)设定附加费率因子参考区间。综合考虑全行业管理成本、营销成本等相关因素,对附加费率各项因子设定参考区间,供保险公司定价时参考使用和监管部门审批费率时参照审核。对于片面制定高费率而同时又采用高手续费、高违规返还的公司,依据附加费率参考区间,责令降低费率水平。通过以上举措,逐步扭转保险营销成本率过度攀升的趋势,真正让投保人获得保险业发展所带来的福利。

  五)费率补贴。综合采取税赋减免、财政补贴等手段,对部分具有正外部性的责任保险、农业保险等产品进行费率调控,激励保险机构经营和投保人购买此类产品,以提高此类业务的覆盖面,增进保险市场效率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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