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业改革的关键—保险费率市场化
2005 年11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增加了财产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和费率的自主权,但对于强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资性保险、保险期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四大类产品仍然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这与之前所说传闻的“我国保险产品的费率管制将完全放开,实行市场化”相去甚远。
所谓保险费率市场化,就是让价格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利用费率杠杆调控保险供需关系,调整保险产品结构比例,提高保险交易的效率,鼓励对保险产品的不断创新。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产品价格基本上实现了市场化,但是作为保险价格的费率却仍然实行严格的管制。回顾我国保险费率管制的历程,大致可分为指导性限制和严格限制两个阶段。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由于保险市场经营主体只有一家,国家对其费率管制是通过指导性限制实现的,即保险公司可以在其总公司制定的(官方)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90年代中后期,随着保险经营主体的增加,竞争(主要体现在费率上的竞争)加剧,费率大战蔓延开来,个别主要险种甚至出现全行业亏损的局面,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费率的管制进入了严格监管的阶段。新《保险法》第107条规定: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这为保险费率实行严格管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较为严格的费率监管方式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