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充分、公平竞争
入世后,外资保险公司将凭借其低成本、低费用,而有资格在国内市场上实行保险产品的低价“倾销”。与此相比,目前国内各家保险公司由于在统一费率这棵“大树”的保护下,缺乏公平竞争、依法竞争的意识和能力,而且又在采用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的不正当手段大打赔本的“价格战”。因此,国内保险市场长期以来就一直处在一个“市场保护”和“混乱竞争”同时存在的畸形状态。随着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加强,这种状况将得到改变。一方面,保险市场的价格竞争将逐渐明朗化,这不仅有利于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同时也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另一方面,一些经营好、成本低的保险公司将有效地拿起价格竞争的武器,更好地发挥自己的综合优势,通过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中国保险业的整体竞争实力将大大增强。
(二)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的发展
保险费率市场化后,保险公司有了更多自主权,能够根据保险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对保险产品价格进行掌控,在差异化竞争环境下进行自主定价,进而自主针对市场需求开发出适合的险种,吸引更多的客户。同时,在竞争规律的作用下, 保险费率的总体水平将趋于下降。其中,基本费率即最低费率的规定,不仅确保了保险企业自身财务的稳定,又避免了各保险企业的相互倾轧和“自杀性”费率的恶性竞争;浮动费率的自主性使保险企业更注重自身的内部管理、成本利润分析,即费率的降低将刺激保险需求的扩大,弥补费率降低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同时,使保险企业稳定、健康、长足的发展。
(三)被保险人可从中受益
保险费率市场化将赋予保险公司自主开发保险产品的权力,促使保险公司强化竞争意识,激活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并带动各种服务的创新,并开发出适合不同类型客户需要的保险产品,从而满足被保险人日益多元化的保险需求。而随着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实施,保险费率总体走势将趋于降低,并且不同的风险群体将享受不同的费率水平,这将有效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保险中介机构也可以参与费率调整,他们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与保险公司讨价还价,为被保险人争取更多的利益和更好的服务。
(四)有利于与国际保险接轨
综观国际保险市场,费率市场化已是大势所趋,目前,除法定的保险业务以外,商业保险在包括美国在内的众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实现了市场化。在欧洲,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资产投资状况等制定可承担的费率和手续费率。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灵活的车险费率制度使欧洲车险呈现出勃勃生机,目前,欧洲各家产险公司普遍实行车险费率分级制,即按每辆车的行驶纪录来确定保费。如,连续两年未发生事故的可降低一档费率,连续多年无事故发生的,可以享受相当低的费率;而当年发生事故的,第二年投保时,将提高两档费率。不同档次的费率差别相当大,既可以鼓励车主安全驾驶,降低赔付率,又可以防止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因此,在金融业改革和开放步伐不断加快的今天,积极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积极推动保险费率市场化进程,对加快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