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实质上是共同犯罪单位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这在我国刑法学界可说已达成了共识。而且有人认为也得到司法解释的认可。但我们认为单位犯罪是共同犯罪一种特殊形式,非法组织实施的犯罪是集团犯罪,依法成立的合法组织实施的是单位犯罪。承认单位犯罪是共同犯罪,不仅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有其必要性,使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在理论上也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本质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从我国现有刑法规定和有关共同犯罪的理论来看,单位犯罪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有关成立要件。现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 从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上讲,单位犯罪完全符合。
从刑法理论上讲,要构成共同犯罪即需要各共同犯罪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亦即有共同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而在我国单位犯罪中,这种共同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存在着的。对单位犯罪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包括两种人:一是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单位领导组织、策划了该单位犯罪的场合。第二,承认或默认该单位犯罪发生的场合。二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实施单位犯罪的具体行为,具体完成单位犯罪计划的人。他们按照领导集体或领导人的犯罪意愿,明知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犯罪的情况下,以完成本职工作的表面形式而实质性参与单位犯罪活动。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单位犯罪中的相关责任人,不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观上都是故意的,对该单位犯罪具有共同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并且相互间还存在着犯意的相互联络。当然有人会问“我国现行的单位犯罪理论中,也承认单位过失犯罪,我国刑法却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共同犯罪理论解决不了单位过失问题”。我们认为,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现在刑法理论界正在热烈的讨论。不过,按目前我国刑法中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完全可以解决单位过失犯罪问题,即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各自处罚。
(二)从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上讲,单位犯罪完全符合。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构成共同犯罪在客观上各犯罪行为人需要具备共同的犯罪行为。在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第一,在单位犯罪中,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虽存在着分工,但都指向同一犯罪。当然,他们之间的分工,是由单位的宗旨,还有就是由单位的行政关系,组织关系,上下关系把他们组织在一起的。第二,在单位犯罪中,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是相互紧密联系和配合的,都是为了完成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第三,在单位犯罪中,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三)从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上讲,单位犯罪完全符合。
刑法理论告诉我们,共同犯罪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我们认为在单位犯罪中,只有将单位的有关责任人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才能正确地解释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无论是实行“双罚制”还是实行“单罚制”,都要对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处以刑罚。更进一步说,单位本身不应作为犯罪主体,上面已有论述,这里不在赘述。承认相关责任人的独立主体地位,也就是承认单位犯罪具备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应当指出,我们并不主张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双重主体。我们认为,单位(不是犯罪主体)和自然人犯罪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层次结构关系。一方面,作为自然人的相关责任人,与作为社会组织体的单位,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不同质的主体;另一方面,相关责任人又是构成单位整体的要素,与单位主体之间具有层次结构的关系,所以,我们不同意那种在单位犯罪中,“单位主体与相关责任人主体是共同犯罪的观点。” 因为,在单位犯罪中,虽然单位与相关责任人是彼此独立的主体,但是他们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合一的,即主观上相关责任人的犯罪意图已经通过特定的程序形成了单位的犯罪意图,客观上相关责任人的犯罪行为已经成为实施的非单位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是彼此独立的数个主体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各自的互相配合的行为。所以我们所指单位犯罪是共同犯罪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各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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