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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中权利滥用产生的主要原因

2014年08月19日09:3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驰名商标保护中权利滥用产生的主要原因

  第一,商标权人受利益驱使及地方政府的纵容是经济原因。在市场中,企业产品的商标价值与其市场占有率有密切的联系,商标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其财产价值作用日益突出。商标尤其是知名度很高的驰名商标,可以为其所有者带来可观的收益,成为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信誉、市场份额的集中体现,驰名商标客

  观上成为了企业的巨额无形资产的载体。因此,商标所有者为获取巨大的经济收益就会不择手段,千方百计使自己的普通商标摇身一变成为驰名商标,不惜侵犯其他商标所有权人的正当利益,危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一些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将本地驰名商标的数量当作政绩来抓, 对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予以高额奖励,并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更刺激了企业追求驰名商标的积极性。这种做法,导致了政府角色的错位,不符合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建立的目的,甚至会导致**和地方保护主义,这背离了认定驰名商标的初衷,容易人为造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

  第二,驰名商标被“异化”产生额外的商业作用是社会原因。我国首批驰名商标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初,在一些新闻媒体的组织下,由消费者投票评选出来的,类似于“评优、评奖”活动。也即是说,驰名商标在我国的首次出现具有“评价”商品质量的性质,这在客观上对消费者有“推荐”的嫌疑。据统计,到 2007年底,我国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约为1250个,其中1000个以上是近四年认定的。即便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商标争议不断增多,这个数据仍然过大, 超过了驰名商标本身只具备的法律作用所能承载的合理数量,可见太多的驰名商标认定的目的在于实现其客观上的广告效应。虽然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已从过去的“一次认定、长期有效”修正为“被动认定、个案有效”,但历史上的宣传效果具有长期的惯性作用,客观上不可避免地对消费者带来一种非正常“暗示”:驰名商标即名牌,即品质上呈、口碑优异的商品的标志,导致消费者对驰名商标作用的误读。这将刺激商标所有人对这种“异化”作用的利用,他们为了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拓宽商品的市场份额,无视法律,滥用商标权利,甚至**相关的认定机关,以实现其目的。由此滋生的**也是造成驰名商标认定不规范及驰名商标泛滥的一个因素。驰名商标在我国的出现以“始乱”登场,除了其法律作用以外的“异化”效用也将难逃“终弃”的结局。?

  第三,驰名商标认定制度中的弊端是法律原因。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从行政认定单轨制到行政认定、司法认定双轨制的发展历程。在行政认定方面,行政机关通常会在驰名商标认定审核通过后,对外批量公布驰名商标的名单。这会导致社会的误解,不仅在现实中没有必要,而且会给有利可图的商家带来很多额外的产品宣传效应,与驰名商标的本质作用不符,驰名商标只在商标权争议中有事实认定的法律作用,除此以外不应具有任何其他的作用。另外,在司法认定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规定,全国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民事纠纷案件中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但驰名商标作为全国高度知名的商标,地方法院很难掌握某商标在全国同行业中的知名度,加之在审判实践中,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法院很少征询有关国家机关和职能部门的意见,其局限性很难避免。而且,驰名商标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商誉的商标,是一个全国性的概念,本应当有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的机构来予以认定,然而全国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那么出现认定“门槛”过低、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也是意料之中。这就为一些商标权人滥用诉讼权提供便利,而蓄意制造商标侵权以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的行为便会频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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