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适用法条,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
不妨假设这样一种情况:如果主合同存在欺诈,债务人的行为甚至已经经审判机关认定为犯罪,那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必然会导致两种后果。如果债权人属于国有性质,那么主合同因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如果债权人属于非国有性质,则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属于可撤销的范畴。
那么问题出来了,现在出现了下面这种情况:如果根据《解释》第八条的规定,由于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具有国有性质的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担保人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如果不能证明担保人存在过错,保证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对于作为非国有性质的债权人来说,只要不申请撤销合同,合同就是有效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