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受理案件要慎重
仲裁案件的受理,一般要做三项工作:一是会见当事人,二是审查证据材料,三是签订代理合同。
在这个阶段,律师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会见当事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听、问,了解涉外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和当事人的要求,以确定该案的案由、性质。
2、审查案件材料时,要认真细致地审查合同、附件及相关材料,重点是把握合同的效力。
如外方固定回报条款效力的审查,要注意审查是中外合资经营合同,还是中外合作经营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及政策规定,只有中外合作经营合同才允许外方固定回报,并附有两个条件,
一是合作期满,合作公司的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
二是合作公司要有盈利。当上述条件不具备时,外方收取固定回报的行为无效。
对股权转让协议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协议的审查,主要是审查有无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手续,如未经原审批机关的批准,则股权转让和承包经营协议不生效。另外还要审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与仲裁地点,以确定该案是否属于约定仲裁的范围。
3、律师通过审查,认为提起仲裁申请后能得到仲裁庭支持的,或通过举证、答辩和反请求能为当事人减少经济损失的,则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要讲明该案中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讲有利因素时要留有余地,对提起仲裁申请的当事人,还要讲明律师尚未看到对方提供的证据。律师通过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分析,认为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不可能得到仲裁庭支持的或被申请人一方的当事人通过律师代理仍无法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则律师应建议当事人采用自行协商、调解、和解的途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