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根据1995年9月4日修订,并于同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条规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海事争议案件:
1.关于海上船舶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救助的报酬争议。
2.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所发生的争议。
3.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代理、拖航、打捞、买卖、修理、建造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文件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和海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
4.关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
5.双方当事人协议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