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劝退是否有经济赔偿
下面针对这几个问题做相关解释:
1、辞退员工单位要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应支付补偿金?近日,不少市民询问这类事情。日前,记者就这一问题咨询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疆表示,只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记者看到这样一个案例:谢某1992年3月与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工作。2003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谢某仍在上班,但公司借口其他理由,未与谢续订劳动合同。2004年4月该公司终止了谢的劳动关系,未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据悉,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30日以上不签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疆告诉记者,虽然谢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但双方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和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之分。“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民事赔偿责任。除工资、社保等直接经济损失外,如用人单位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按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补偿金。”
2、公司辞退员工的补偿问题
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都属于违法解除。这里的法定情形有四类:
一是协商解除。
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过错解除。
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是非过错解除。
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是经济性裁员。
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