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法律构成要件分析

2014年08月20日10:4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医疗事故法律构成要件分析

  (1).必须有人身损害结果。原来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把医疗纠纷依损害后果的程度不同所作出的医疗事疗事故与医疗差错的区分。现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必须造成人身损害结果。因此医疗事故的标准是客观的,没有造成医疗事故具备的人身损害结果,就不能认为是医疗事故。现在有一个新问题,假如我作为一个医生给一个病人造成误诊但发现及时未发现造成人身损害,重新进行新的治疗方案,这样来看,肯定给患者造成财产损害,这算不算医疗事故呢?从法律上来看,不属于医疗事故,应该属于医疗差错或者合理的误诊,可以通过其他诉讼方式来解决。当然这只是我个人从理论上的考虑,但现实中如果医生不明确告诉患者时间的发生,患者是很难发现这种造成财产损害情况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四级,分别为一级:死亡、重度残疾。二级:中度残疾或导致器官严重功能障碍。三级:轻度残疾或导致器官一般功能障碍。四级: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大家和以往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比较可以发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将重度残疾规定为一级医疗事故更加科学合理,与我国的其它法律法规相衔接。包括将残废的用词改为残疾。其次,增加了第四级医疗事故。与民法通则的侵权解决原则接轨。不再要求必须对患者造成严重功能性或机能性障碍。从这一点上来说,加重了广大医务人员的责任。第三,我们可以发现医疗事故第四级分类的用词与医疗事故定义的用词有些不同,那就是在分类中增加了必须造成明显的人身损害,而医疗事故的定义是造成人身损害,这就造成矛盾了。因为是医疗事故必须符合分级标准。那在实践中就会在成这样一种现象,有些事故的后果要经过很长时间才显现出来,那么条例中规定造成明显的人身损害是不是就不适用于此种情况?我认为这里的明显是指后果上的明显而非时间上的明显,因此发生此种情况患者必须初步证明它的人身损害结果和几年前的医疗救治有关,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关于残废与功能障碍的鉴定,目前可以参照1950年内务部颁发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和 1986年司法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中的有关条款》。

  (2).必须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

  (3).必须有因果关系

  发生了病员死亡或残废等严重损害结果,首先应查明是否同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某外科医生在手术中因操作过失,割断大动脉血管,造成病人大出血死亡,这种因果关系是明显的。但在某些场合,由于情况复杂或存在假象,要确定因果关系是困难的,必须凭借技术鉴定或尸体解剖才能判断。

  (4).必须在主观上有诊疗护理过失

  判定医疗事故应坚持过失责任原则,这里有层涵义:一是主体行为人有故意,就是属医疗事故,而构成故意杀人或伤害犯罪;二是行为人主观上确实有过失,才负事故责任,否则就不能定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中,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疏忽),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懈怠),或因玩忽职守、渎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同时还必须考虑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医疗行为是以被医病侵袭的人为对象而进行的临床活动。由于就医的心理、生理、病理、病理状态的复杂性,医务人员有时不得不冒一定的风险去争取较好的疗效,有时不得不采取损害病员的某些局部机体而保全和换取整体的利益。在医疗过程中,出现一些无法预见和防范的医疗意外也是难以避免的。另外,临床医疗措施本身有可能造成不可避免的消极后果,如大量的合成药物和新的现代医疗器械应用于临床,都可能发生相应的或暂时尚弄不清楚的医源性疾病。药械作用也有两重性,它既能治病,也能损害机体。这也就决定了医疗事故的复杂性、多源性的特点。医疗行为的根本目的是治疗救人,无论从法律还是医德的角度来看,只要诊疗、抢救措施是积极的、有益的、必需的,而对机体未形成不必要严重损害,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道德的肯定。

  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与纠纷处理

  发生医疗事故,必然会涉及法律责任问题。长期以来,人们对此认识不一,有人主张主要是刑事和民事两个方面的责任。但我认为依据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当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个方面的责任。

  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

  是否构成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新条例规定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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