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并不是任何医疗损害,都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医疗事故须满足以下要件:
(一)患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人身损害首先表现为生命的丧失或人身健康的损害,其次是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损害之后所受到的人身损害后果,以及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最后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痛苦这种无形损害
(二)患者的人身损害须由医务人员造成。医务人员,即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行为主体,不仅指医院或者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还包括与医疗单位形成实际雇佣关系的人员和其他人员。没有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致人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而是一般的侵权责任。
(三)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须有违法行为。首先,医疗事故的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活动的范围,应当自患者在医院挂号以后开始,至医疗终结结束。在这一范围以外的医疗活动,造成患者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其次,所谓“违法行为”中的违法性,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医疗行为违反医疗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如果严格依照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从事医疗行为,不会造成医疗事故;即使造成患者某种损害,也是医疗意外,不构成医疗事故;第二层含义,是指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第三层含义,是指医疗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法律规定。
(四)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须有主观过失。如果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构成伤害罪或者杀人罪,不能再以医疗事故对待,因此,医务人员主观必须是过失状态。这种过失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医患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对医疗行为没有过错的部分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就要自己举证证明,不能举证证明的,过错推定成立,须承担民事责任。
(五)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间须有因果关系。在医疗过程中,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很多,医生的治疗行为、医院的设施、患者的行为、患者的病情、体质、第三人行为等,都可能成为损害后果的原因。在具体的医疗事故案件中,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可能是其中的一个事实,也可能是数个或全部事实,在探究医疗事故事实因果关系的过程中,要找到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事实原因,为进一步考察法律因果关系奠定基础。探究医疗事故法律因果关系的目的,是在所有反映事实因果关系的原因事实中,查证哪些事实与医疗单位存在法律上的联系,这些事实到底是什么,只有存在医方的医疗违章行为,医方才可能承担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有关医患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做出了司法解释,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是在因诊疗护理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即医疗纠纷)中关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医疗行为没有过错的部分。实行这种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是对医疗事故侵权责任构成实行因果关系推定。按照这一司法解释,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实行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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