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及未转非人员分别办养老保险
《办法》规定,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将在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下办理农村养老保险,农转非人员则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未转非被征地参保人员和未转非被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所需费用,采取个人缴纳、村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村集体和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为所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的80%,具体分担比例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确定。政府补贴为所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的20%,其中市、区政府各承担 10%。本《办法》实施前土地已被征收(征用)的,村集体和个人承担养老保险费全额,具体分担比例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确定,不享受政府补贴。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村的经济状况,为未转非被征地参保人员和未转非被征地养老人员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提高保障水平。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转非被征地农民被企业聘用的,由企业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聘用的农转非被征地农民办理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农转非被征地农民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资格后,到本人户口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农转非被征地农民,达到规定享受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