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合同签字可以反悔的?
同样的案件,让不同的人去代理,可能结果会有所不同,甚至会很不相同。这是为什么呢?这就涉及到维权路径的问题。
找对了路径,事半功倍,没找准路径,有可能事倍功半,甚至可能维权失败。
其实,能不能维权,关键看思路。
先说一个朋友最近碰到的事情。
他和开发商签订了一份 《商品房买卖合同》,花10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没想到, 2个月后,同样地段、同样面积的房子,开发商竟然降价了,而且是 “大出血”,花80万就能买到。
那个朋友感到被骗了。
于是,他要求退房或退差价。但真正交涉起来,就不那么容易了。
你一旦遇到此类问题,自然是希望法律能够帮助你。但是,法律到底能不能帮助你,或是能帮助你多少?这就是我要告诉你的。
这里面,就涉及到合同的无效、撤销和解除的条件。
大家都知道,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有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是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下棋叫 “落子无悔”,一般来说,你签字后当然不能反悔,但在法律上也有例外,有些场合你是可以反悔的。
那么,合同一旦签订后,要想“合法”的不履行合同,应当怎么办?除非对方同意你不履行,否则是没有什么办法的。但是,还有另外的情况,那就是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无效、撤销和解除。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或是解除了,我们自然是不需要履行合同了。
但问题是,什么样的情况下,合同是无效的,可被撤销和解除呢?
让我们还是从另一个案例说起吧。
2007年5月,某女士接到了法院的应诉通知,她被人告了。
原告是苏州某4S汽车销售公司,该公司要求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某女士立即履行合同,并支付购车款人民币20余万元。
原告公司对法官说: 2007年3月,某女士到原告处购买轿车,在看中了一辆品牌汽车后,提出试驾要求。原告在确定她有合格驾驶证后,同意在内部道路试驾。
没想到由于被告操作不当车撞围墙,导致新车受损。
为此,双方进行了一番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协议 (合同),上面白纸黑字写着: “被告同意以20余万元将该车买下。原告同意将该车修复并承担修理费。”但事后被告想悔约,故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支付购车款。
各位读者,我们说,表面上看,这是一起很简单的案件,法院立案将其确定为 “买卖合同纠份”案。
被告的意思也很明确,就是不想履行合同了。而原告自然是要求法律强制被告履行了。
这个案子被告的律师,就是我所里指派的律师。
这位律师在向被告某女士了解情况后得知,原告所讲的情况 “基本属实”,但某女士说,当时撞坏车后,车商拉住她,坚决要求她赔偿,不赔就不让走。为求脱身,某女士无奈之下,只得签订了购车协议。
于是,被告律师抓住了这一点,在法庭上向法官答辩说,双方签订的协议是违背被告意愿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的,应当予以撤销。
被告律师原本的维权思路是这样的:
某女士是在违背意愿 (胁迫),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签订的购车协议,所以协议是无效的。
当然,这是针对原告起诉的抗辩,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既是无效,何用撤销。)
这样的抗辩思路对被告来说风险很大,很有可能得不到法官的支持。
因为被告说是违背意愿 (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就必须提供被胁迫的证据。客观上即使被告的说法是真实的,也没有证据证明。
法官是不可能在无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事实上,实践中对无效合同 (协议)的认定历来是相对严格的。而这时的原告则是志在必得,并且拒绝调解。
其后,被告律师经过我的指点后,及时调整了打官司的策略,向原告提出了反诉。
反诉请求是 “撤销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理由是:被告在无奈之下为脱身而签订的购车协议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请求法院撤销。
为什么在同样是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提出反诉 “撤销”,比原来要求确认 “无效”,对被告某女士有利呢?
我告诉大家。
这是因为,在本案中,有一个双方确定的基本事实是:被告试驾撞车后签订了购车协议。
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在撞车后心理上首先是自己 “闯祸”了。而本案法院确定的案由是 “买卖合同纠纷”。对于正常的买卖 (交易)双方来说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应该是在平等、自愿,遵循公平的原则下确定各方的合同权利义务。
这是合同法的基本精神。综合全案,被告是在 “闯祸”后为了脱身无奈签订了 “购车协议”,其确有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也就更容易得到法官的支持。
果然,当被告律师在法庭上提出反诉,并亮出了自己的观点后,原告考虑再三,觉得没有100%的胜算,于是干脆从法院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
您应该了解的——
《合同法》第 52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 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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