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的完善與風險防犯

2014年08月20日15:0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合同條款的完善與風險防犯

  一﹑前言

  現代社會﹐利益與需要是人類行為的源泉﹐人類通過合同形式不停的交換得到應屬于自己的東西﹐人們利用合同維持人與人的社會關系﹐合同成為社會交往的典型狀態﹐但在實踐中﹐當事人并不都具有足夠的法律知識和風險防范意識﹐交易經驗也不一定丰富﹐具體情況又很容易在合同訂立時出現漏洞。有些當事人不以誠實信用原則處理合同關系﹐甚至有意識地利用合同的漏洞索取利益﹐只有了解和掌握訂閱合同的法律知識﹐警惕陷井﹐提高風險防范能力﹐才能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就買賣合同的條款完善和風險防范作一簡單的了解。

  二﹑合同的條款是對當事人具體規定

  合同條款是否齊備﹑准確﹐決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順利地履行。完備的合同應當由三方面的內容組成﹐即合同文本﹑合同附件﹑合同背景資料(即有關項目的可行性報告﹑技朮規范﹑技朮參數)。合同附件是指雙方當事人必要的証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委托授權書﹑有關主管機關的批件﹑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的會談﹑商洽紀要等的根據《合同法》第12條的規定﹐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 當事人的名稱姓名和住所﹐這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表述時要准確﹑清楚。

  2) 標的﹐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

  3) 數量﹐在大多數合同中﹐數量是必備條款。

  4) 質量。

  5) 價款或報酬。

  6) 履行期限。

  7) 履行地點和方式﹐履行地點是確定運費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擔及所有權是否轉移﹐何時轉移的依據。

  8) 違約責任。

  9) 解決爭議的方法。

  三﹑工礦產品買賣合同主要條款的議定﹑完善和漏洞

  1.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產品的名稱要用全稱﹐注明牌號或商標﹑生產廠家﹑同時要把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等寫清楚。產品的名稱不要用方言﹑俗語﹑習慣名稱。合同中要明確規定賣方對產品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對成套產品﹐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后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合同中應具體提出異議的條件和時間﹐實行抽樣檢驗質量的產品﹐應注明抽樣標准或抽檢方法和比例。

  2.產品的技朮標准

  產品的技朮標准是合同中對產品的質量要求﹐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的技朮標准通常可分為國家標准﹑專業標准和企業標准﹐在合同中必須寫明執行的標准代號﹑編號和標准名稱﹐沒有上述標准﹐或雖有上述標准﹐但雙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商定的技朮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朮要求。

  3.產品的數量和計量方法

  產品的數量是買賣合同中最核心﹑最基本的條款﹐沒有產品的數量就無法交易﹐數量條款應包括計量方法﹑計量單位﹑正負尾差﹑自然增減等﹐當事人不能隨意設定計量單位﹐如“有多少要多少”﹑“一捆”﹑“一箱”等﹐對某些產品應寫明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減量規定及計算方法對機電設備﹐必要時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主機的輔機﹑附件﹑配套產品﹑易損耗備品﹑配件和安裝修理工具﹑對成套供應的產品﹐應當明確成套供應的范圍﹐并提出成套供應清單。

  案例﹕某機械配件廠得知市儀表廠急需電表﹑水表用的“鉛封”﹐通過協商雙方簽訂了一份“鉛封”買賣合同﹐儀表廠本來只需1000粒﹐但簽訂合同的經辦人疏忽大意﹐沒有注意到鉛印合同上注明數量計量單位“千粒”﹐就在數量欄目中填上數字“1000”﹐結果數量就變成了1000千粒﹐即一百萬粒﹐足夠儀表廠用几十年﹐機械配件廠發貨時感覺有疑問﹐就打電話給儀表廠說﹕“現庫存不夠﹐只能發二十五千粒”。儀表廠沒做答復﹐直到貨到后才發現鑄成大錯﹐上例中合同條款本身并無漏洞和錯誤﹐造成大錯原因是沒有審查合同的主要條款。

  4.產品的包裝標准

  這是異地交貨買賣合同中必備的條款之一﹐包裝條款包括包裝標准以及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包裝標准﹐產品包裝按國家標准或專業標准規定執行﹐沒有標准的﹐按約定標准執行﹐運輸包裝上的標記由賣方印刷﹐產品包裝時必須附有裝箱清單﹐關于包裝物﹐可約定回收協議﹐作為合同附件﹐包裝費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向買方另外收取。

  案例﹕機電公司與某工廠于1999年2月簽訂一份鼓風機買賣合同﹐合同對產品品質﹑規格﹑數量﹑及交貨期限﹑違約責任作出了詳細規定﹐在饈這一條款中﹐雙方約定“由賣方負責﹐應確保產品安全”﹐同年4月底﹐機電公司依約將鼓風機交付工廠﹐經驗收合格﹐在結算價款時﹐機電公司要求將包裝費用與價款同時支付﹐工廠對貨款沒有異議﹐但對包裝費用以合同明確約定由賣方負責為由拒絕支付﹐引起糾紛﹐該包裝條款即沒有明確怎樣包裝﹐使用什么包裝物等具體要求﹐也示明確包裝費用由誰負擔﹐是一條有很大缺陷的條款。

  5.產品的運輸與交接

  產品的運輸與交接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最關切的事﹐必須十分關注這一條款﹐這一條款主要為兩方面﹕交貨方式和交貨地點。

  產品的交付一般應由賣方實行運貨或代運﹐實行代運的﹐由賣方代辦運輸﹐并充分考慮買要求﹐商定合理的交貨地點﹑運輸工具和運輸方式﹐并計入合同遵照執行。

  實行自提的﹐應在合同中規定自提的時間和要求。

  關于交接地點﹐不能馬虎﹐都必須寫得清楚﹑具體﹑明確﹑特別是車站和港口的具體地址﹐必要細心。

  案例﹕2000年12月14日﹐廣西某供銷公司與北京某貿易公司簽訂一份加厚毛滌倫買賣合同﹐約定數量為3×104m,18/元/米﹐計款54萬元﹐交付時間次年2月10日﹐質量按封存樣品驗收﹐交付地點﹕廣西沿途為車站驗收﹐合同簽訂后﹐買方付給定金5萬元﹐如有違約﹐承擔貨款總額2%的違約金﹐次年2月10日﹐賣方逾期未交貨﹐買方去電催問﹐賣方答復﹐履行地點不明確﹐本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對此糾纏不清﹐發生糾紛。

  這份合同在履行地點出現不應有漏洞﹐廣西沿途有大小數十個火車站﹐綿延數千公里﹐這種約定是極不明確的﹐《合同法》62條第3款規定﹕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據上述規定﹐賣方應在其住所地履行義務﹐買方應自負費用﹐到賣方所在地接受給付﹐不能追究賣方逾期履行責任。

  6.產品的交(提)貨期限

  判斷賣方是否按時履行或延遲發行﹐主要依據的是產品交貨期限﹐賣方遲交或早交﹐買方在交貨期限不收貨都構成違約。而模糊其辭﹐無法確定雙方的違約責任﹐產品的交貨期限計算標准﹐也是十分重要﹐規定送貨或代運的日期﹐以賣方按合同規定通知的提貨日期為准。

  7.產品的驗收

  為了保証質量達到標准﹐必須進行產品驗收﹐主要包括驗收方法﹑驗收時間﹑地點及包裝費用的負擔。驗收方法有三種﹐憑封印驗收﹑憑現狀驗收﹑樣品驗收。驗收時間和地點應在合同中約定﹐如無約定﹐也有三種情況﹕如在裝運的時間﹑地點驗收﹔在目的地時間﹑地點驗收﹔裝運地和目的地雙重驗收。驗收費用負擔﹐慣例是﹕產品合格﹐買方負擔﹐不合格﹐拒收或退貨﹐賣方支付。無論是上述哪種情況﹐都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8.產品的價格

  合同中產品的價格﹐須遵守國家物價管理的約定﹐有國家定價的﹐按定價執行﹐不屬國家定價的產品﹐由買賣雙方協商定價﹐若簽訂合同時確定價格有困難的﹐由雙方暫定價格﹐并注明按買賣雙方最后商定的價格結算﹐多退少補﹐外銷轉內銷的價格﹐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執行國家定價的﹐遇價格調整時﹐按交貨時價格執行﹐逾期交貨的﹐價格上漲按原價﹐價格下降按新價﹐逾期提貨或付款的﹐價格上漲按新價﹐價格下降按原價。

  案例﹕某蔬菜公司與某大型商場于2000年9月簽訂一份大白菜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約定﹐蔬菜公司在同年12月6日前交付2萬公斤大白菜﹐次年1月6日前再交付1萬公斤﹐雙方在大白菜的質量﹑交貨方式﹑包裝及違約責任都作了具體規定﹐由于大白菜有季節性特點﹐雙方義定價格時約定暫按每公斤0.2元﹐后因當年大白菜大丰收﹐行情有變﹐原交付的大白菜營利很少﹐商場提出降價﹐蔬菜公司不允﹐發生爭議﹐這是價格條款規定模糊產生糾紛的主要原因﹐因為大白菜有季節性﹐不能確定長遠價格﹐以暫按每公斤0.2元表述價格是不當的﹐還應在合同中注明﹕按最后商定的價格計算﹐多退少補。

  9.產品貨款的結算

  這一條款是賣方最為關注的條款﹐合同中要明確規定結算的方式和結算期限﹐產品的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他費用的結算方式﹐應當在合同中確定﹐產品貨款的結算和其他費用的結算方式﹐應當在合同中確定﹐產品貨款的結算地點如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帳號也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10.違約責任

  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違約責任﹐有利于督促雙方認真履行合同﹐一旦發生糾紛﹐也便于分清責任﹐盡快解決糾紛。

  案例﹕某集團公司與市糧油公司商定﹐由集團公司定購大米﹐雙方簽訂了合同﹐合同約定﹕集團公司向糧油公司定購國際二級大米﹐數量750噸﹐單價1040元﹐共計價款78萬元﹐交貨時間為2000年4月6日﹑5月6日﹑6月16日﹑7月26日和8月26日分五批交貨﹐每批150噸﹐交貨地點為××火車站﹐包裝標准是麻袋包裝﹐回收訂代為半年歸還﹐如有短少損壞﹐按每條2.60元計付﹐結算方式為交貨付款﹐對于違約責任﹐雙方協議。如有違約﹐不論何方﹐均嚴懲不殆﹐合同簽訂后﹐糧油公司著手准備﹐并按約于4月6日將第一批150噸大米交付給集團公司﹐同時要求企業集團公司償付第一批貨款156000元﹐集團公司推說資金周轉不開﹐等第二批交付后一塊支付﹐5月6日﹐糧油公司交付第一批大米150噸﹐并要求支付兩批大米價款﹐集團公司則說合同明說交貨付款﹐現大米只交一半﹐拒絕支付﹐遂起糾紛。

  雙方爭議的主要問題是對合同結算方式理解不一﹐交貨付款是一句含糊不清的用語﹐它沒有說清楚付款的方式和期限﹐是收到第一批就付款?還是收到全部貨付款?是當天一次性支付?還是收到全部貨付款?是當天一次性支付?還是分期分批支付?是現金支付還是銀行轉帳結算?這些問題在合同中得不到解決。另外﹐違約責任中“嚴懲不殆”用詞錯誤﹐它作為主要條款應在合同中注明違約金的具體比例﹐這份合同可謂漏洞百出。

  11.解決糾份的方式

  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應寫明﹐一旦出現合同糾紛﹐將采用何種方式加以解決﹕協商﹑仲裁﹑起訴。如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起訴﹐則視為約定不明。

  四﹑合同漏洞的補救

  買賣合同作為最普通﹑一般的形式﹐其條款最紛繁﹐相應地﹐買賣合同漏洞的種類也最多﹐各種不同種類的漏洞有著不同的補救措施。

  1.欠缺標的物質量的合同補救

  當事人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質量條款﹐當事人對質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商補充確定﹐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沒有國標﹑行標的﹐按通常標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61﹑62條)。

  2.欠包裝方式的合同補救

  當事人須在合同中規定標的物的包裝方式﹐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協商補充確定﹐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按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和人體健康的包裝方式。

  3.欠缺交貨地點的合同補救

  交貨地點事關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糾紛的管轄﹐具有重要意義﹐對此沒有約定或不明的﹐按上述方法仍不能確定的作如下處理﹕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買受人。不需運輸的﹐雙方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在該地點交付﹐不知道的﹐應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

  4.欠缺交貨期限的補救

  未約定交貨期限﹐按上述方法仍不能確定的﹐出賣人可以隨時交付標的物﹐買受人也可隨時要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但應當給對方以必要的准備時間。

  5.欠缺檢驗期間的補救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在檢驗期間驗收標的物﹐沒有檢驗期間的﹐買受人及時檢驗﹐在發現或應當發現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或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符合約定﹐但標的物有質量保証的﹐按保証期。

  6.欠價款的補救

  按上述方法仍不能確定的﹐按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按法律規定履行。

  7.欠缺付款地的補救

  按協商方式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在出賣人營業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証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單証所在地支付。

  8.欠缺付款時間的補救

  按上述方法確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單証的同時支付。

  五﹑供應商提供的產品出現問題(質量)的處理

  對于內容齊備﹐詳盡的合同并不等于當事人就可以高枕無憂﹐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轉化為現實﹐還需要雙方當事人全面﹑誠信地履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賣方交貨時﹐應將產品合格証(或質量保証書)和必要的技朮資料隨同產品或運單交買方據以驗收﹐買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沒有合格証和必要的技朮資料﹐在托收承付期內有權拒付這部份產品的貨款﹐并應將這部份產品妥為保管﹐立即向賣方索要。賣方應及時補送給買方﹐買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符合同規定﹐應一面妥善保管﹐一面向賣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內﹐買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

  如果供應商提供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給買方造成損失﹐一方面要妥善保存造成損害的証據材料﹐一方面要立即向供應商提出質量異議并進行索賠。

  作為一個企業﹐也應建立一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這也是現代企業制度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要建立工作責任制度﹐規定工作人員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中的責任﹐便于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和協調﹔建立簽約審查制度﹐即規定在買賣合同簽訂前和簽訂過程中﹐審查簽約伙伴的主體資格﹐經營規模﹑履約能力﹑商業信譽等情況的制度﹔建立監督檢查制度﹐規定企業在簽約中匯報登記﹑委托代理﹑審批﹑監管印章﹐索賠起訴制度﹔建立合同文書及有關文件的檔案管理制度﹐對合同簽訂中的有關文書﹑電報﹑信函﹑圖表﹑發貨記錄﹑運輸記錄﹑發貨清單﹑質檢証明等分別整理歸檔﹑以便出現問題時做到有據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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