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权保护系列之二——注重商务合同

2014年08月20日15:1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企业债权保护系列之二——注重商务合同

  企业债权保护之二就是:注重商务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原因,而在民事商事领域里奉行的是“契约自由”等原则,所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由合同约定。可以说,合同就是当事人权利的“圣经”。认真对待合同,其实就是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

  一、合同形式问题。尽管法律规定合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但对于重大交易,从交易安全和证据学的角度考虑当事人还是采用书面形式,避免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和出现纠纷时举证困难。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原合同作出了补充或变更,那么最好就补充和变更部分签定一份新的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的附件。

  二、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主要是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所以万万不可大意。《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并对各种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了指引性的规定。但我们前面说过,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的,法律一般并不干预,所以像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地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验收方式和标准、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风险的转移、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法等合同的基本条款双方一定要全面仔细考虑并详加约定,防止出现陷阱和漏洞。对于由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

  /条款文本,更要多加小心。因为这些格式合同/条款基本都存在对提供格式合同/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对那些不利于自己的格式合同/条款最好是签定补充协议,使合同符合公平原则。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缔约的真正目的和合同法的全部意义。合同的履行的原则为诚实信用原则,即债务人应当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下面主要讲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和抗辩权。 情势变更原则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情势变更而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此原则的确立对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十分有益,虽我国的现行合同法未作规定,但是我国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已承认此原则。

  抗辩权是指对相对人的请求进行抗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对于不安抗辩权,合同法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如果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关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一般也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在签定合同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时一定要考虑到自己违约的可能性,避免自己将来可能承担的高昂的违约金。譬如,经济活动中,供货方一般均能依约履行义务,而定货方却常常因流动资金不足不能如期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定货方在合同中千万不能随意承诺逾期付款将支付高额违约金,最好约定一个付款宽限期。另外还要约定在特殊情况下己方的免责事由,尽可能避免己方可能的违约责任。

  五、债权的保全。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上称之为“责任财产”。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对责任财产所采取的手段称为保全。债的保全措施有两种形式,一为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一为撤销权,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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