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关系的规定释义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撒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本条规定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主要体现在:
1.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
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处于一种特殊的独立地位,受托人取得了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甚至取得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是,信托财产井非就是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就受托人自身来说,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分别进行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也不得将信托财产视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对外承担责任。就受托人以外的其他人来说,不应把信托财产完全看作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不能因其与受托人的关系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为充分体现和保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本法在第四章(信托当事人)对受托人做出了不少义务性的规定,如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等。
2.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这是保护受益人权利的一个重要原则规定。在此情形下,受托人职责终止,信托并未终止,只需按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信托财产转移给新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和处分。这是信托制度连续性、稳定性的体现,目的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信托意图,保证信托财产的连续有效管理。同时,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保护信托财产。受托人死亡的,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其继承人不得对信托财产提出请求;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受托人的债权人不得对信托财产提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