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公证登记
对于那些法律没有规定须办理抵押登记的,为防止合同欺诈,可以到当地的公证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登记的优点在于登记后,抵押物可以对抗第三人的要求;在办理登记的审查中可以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对可能出现的欺诈进行防范。依据司法部《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申请人(合同双方当事人) 应向公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Ø 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Ø 主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Ø 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Ø 证书;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Ø 抵押物清单;
Ø 与抵押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
Ø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Ø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Ø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Ø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Ø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