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涉外收养条件
涉外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狭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本书所说的涉外收养是狭义的涉外收养。
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中国内地收养儿童的条件和程序:
收养人既要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又要符合中国收养法所规定的年龄、身体等方面的条件。如果被收养人是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人可以不受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一般规定的限制。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符合收养条件的外国人,首先要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即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以上材料应由收养人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一同提交到中国收养中心。其次,中国收养中心在对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收养条件的,参照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儿童,并将被收养儿童及其送养人的相关资料,通过外交途径送交收养人。经收养人同意后,中国收养中心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最后,收养人要亲自到中国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并与送养人共同到被收养儿童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领取《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
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收养子女,与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的程序主要差异在于:一、收养人不需要向中国收养中心进行申请,可以与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也可以不签订收养协议,但双方必须共同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二、港澳台同胞办理登记时所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等文件,只需办理相应的公证证明,不需办理认证手续,华侨则需要提供驻其居住国的中国使领馆所作出的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