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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在建设的过程中要求更改合同法院不支持

2014年08月21日09:5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招标人在建设的过程中要求更改合同法院不支持

  【案情】

  业主招标制造2台50t的塔式起重机,招标文件包括98页的技术规范详细规定了设计要求。投标人的负责人在读过二三页,了解了主要的要求后,认为所要求的塔式起重机属于投标人公司的轻型塔式起重机,只要将投标人公司的相应塔式起重机加以改造就可以了。实际上后90多页的内容有对塔式起重机的更具体的要求, 所要求的塔式起重机根本不是轻型塔式起重机而是重型塔式起重机。投标人的报价低于400万美元 , 而次低报价超过700万美元, 由于差距太大 , 业主要求投标人确认自己的报价。投标人对标价进行了书面确认。业主对确认还不放心, 在授标以前召开了会议以进一步确定投标人是否理解了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及能否完成该要求。业主审查了技术和设计要求, 但没有就巨大的报价差距进行磋商。业主要求投标人提供费用分析资料 , 投标人没有提供, 但声称除了一个微不足道的错误外, 没有其他错误, 错误对总报价没有影响。考虑到投标人一再表示保证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合同, 业主将合同授予投标人。

  在进行初步设计时, 业主意识到履约存在问题并决定开会讨论。这时投标人才发觉价格上的巨大差距。

  投标人要求修改合间, 延长工期并增加费用。投标人认为如果合同价格远远偏离实际成本是由于双方的错误造成的, 那么业主无权要求投标人履行合同; 如果业主坚持要求履行合同 , 那就得对合同的价格和工期进行公平的调整。

  法院认为, 投标人只读了部分技术规范 , 根据部分技术规范进行的投标属于判断错误 ,而不属于错读技术规范 , 因此拒绝了投标人修改合同或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

  【评析】

  一般地说, 投标人要求修改合同 , 必须证明: ①因为错误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遗漏;②错误必须是书写错误 , 计算错误或者错读了技术规范。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例子, 投标人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审查招标文件, 而仅仅根据其中的两三页制作了标书。而根据这两三页技术规范制作的标书是投标人经过谨慎的考虑以后才决定选择标准塔吊加以改造以后来满足业主要求的。根据部分技术规范所做的投标属于一种判断错误 , 根据判断错误进行投标的错误, 投标人不能要求获得额外付款。

  为什么错读技术规范可以允许投标撤回标书 , 而没读技术规范就不能允许撤回或给予费用调整呢? 我们认为 , 错读技术规范与没读全部技术规范是有本质区别的。错读技术规范是投标人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难以完全避免的结果, 即使投标人非常认真仔细地制作标书也难免不发生疏漏; 没有读全技术规范是投标人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的, 如果投标人认真一些, 完全可以避免标书的错误。在本案中, 业主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几次确认 , 投标人一直声明自己的报价是准确无误的。考虑到这样的因素 , 我们更容易理解法院的判决不能以标价进行调整的理由。虽然判决结果有些残酷 , 但我们应当理解 , 不能允许在招标投标过程如此不负责的行为 , 让投标人品尝如此不负责任的苦果并不过分。

  另外 , 在工程招标投标中 , 基于判断错误导致的标书错误也不能允许投标人撤回标书。我们知道 , 在市场经济下影响工程价格的因素很多 , 以各种材料、设备、服务价格的估计 ,

  对其他各种因素的估计等 , 尤其是建筑工程大多工期很长 , 对这些因素的估计实际上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对于这些因素和风险的估计必须在投标时进行充分的、比较准确的估计, 投标以后就不能允许任意改变, 否则, 就意味着将这些本应由投标人承担的经营风险转移给了业主。在本案中, 投标人是依据部分技术规范进行的判断 , 其制作的标书是投标人所做出的真正意思表示 , 因此其标书错误属于判断错误, 不能允许投标人撤回标书或对其标书进行修正。

  【法律法规】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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