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收益归谁
债务重组收益的性质分析
债务重组收益本质上属于交换资产产生的收益 负债是债务人为获得资产或接受劳务而承担的,需在未来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的偿付必须以交付资产或提供劳务的方式来完成。在正常情况下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清偿到期债务的义务。债务重组虽然不属于正常的债务清偿,但无论采用何种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最终必须为清偿债务而交付资产或提供劳务。债务重组收益是由于债务人清偿债务付出的代价小于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而产生的,从本质上说,其属于交换资产而产生的收益。
债务重组收益属于非经营性收入 债务重组业务不是企业的经营性业务,而是偶发性的经济业务。因此,债务重组收益不是企业的经营性收入,只能归属于非经营性收入。会计处理时应列作营业外收入。
债务重组收益属于企业的应税收益 债务重组收益属于交换资产而产生的收益。按照税法规定,须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债务重组收益属于债务人取得的应税收益,应依法计缴企业所得税。
《准则》中存在的问题
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债务重组收益既然属于应税收益就应依法计缴企业所得税。然而,《准则》中规定将债务重组收益确认为资本公积,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必然会减少债务人的应纳税所得,最终会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将债务重组收益确认为资本公积,混淆了收益与资本的界限 资本公积是指企业所有者共有的,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预备资本,是企业因投资、筹资活动或其他原因产生的资本增值。资本公积的形成有其特定的来源,与企业的收益和净利润无关。债务重组收益本质上属于交换资产产生而非资本的增值。将债务重组收益确认为资本公积,势必混淆收益与资本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