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收益的会计处理

2014年08月21日10:5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债务重组收益的会计处理

  某公司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2003年4月与债权人A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该公司原欠A公司货款80万元A公司同意减免货款20万元,余款立即用现金文付。该公司用银行存款60万元清偿所欠A公司货款后,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为:

  借:应讨账款——A公司8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200000

  分析:企业进行债务重组通常是由于债务人资金周转困难经过协议,债权人作出让步从而债务人获得——定的债务重组收益。债务人所获得的这种收益与其生产经营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应当说是合理的。1998年6月12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这一准则,该公司的上述会计无疑是正确的。

  会计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应当说是合理的、然而,准则在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是,部分企业利用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重组交易来操纵利润:据全景网统计,1999——2000年间全国至少有45家上市公司进行了近60起债务重组,涉及金额超过80亿元很多重组企业在主营业务没有明显好转的情况下实现了扭亏甚至增盈,为了避免企业利用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重组来粉饰业绩,充分体现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作了实质性的修改。经过修订于2001年开始施行的新的准则中,不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连债务重组收益这个名词也已从新的准则中消失。新的准则规定,债务人清偿债务所付代价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该公司的上述会计处理中应当将“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科目更改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然而,不论会计准则是否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对债务人来说,只要清偿债务付出的代价小于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这种收益总是存在的。债务重组收益按现行税法规定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月23日发布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一《处理办法》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务人应当确认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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