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责任构成要件

2014年08月21日17:1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责任构成要件

  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但对其构成要件未作出规定。在认定离婚损害赔偿时,应具备以下四个责任构成要件:?1 损害事实;?2 违法行为;?3 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4 行为人有过错。

  (一)损害事实。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作为确定责任的基本因素,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损害事实是指无过错一方的人格和身份利益以及财产等由于过错一方的原因受到损害,导致离婚的这一法定后果。

  (二)违法行为。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只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几种违法行为。我国实施一夫一妻制,反对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是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也构成重婚。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追究其?下转 16页 (上接13页)刑事责任。社会上出现的“包二奶?爷 ”、“养金丝鸟”即是非法同居。而一般的通奸、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则被排除在外,属于道德范畴。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增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另一方,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三)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前提和基础,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确定责任的直接依据,即由于过错方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离婚的结果。

  (四)行为人有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过错不仅是一种主观上的过错,而且是一种客观的行为过错。行为人实施了法律列举的行为,就应认定其有过错。过错这一要件在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中是比较明显而易判断的。行为人实施行为,其主观上是存在着明显的故意,而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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