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2014年08月21日17:1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刚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对《婚姻法》作了较大的修改。

  其中一个最重要的修改,就是增加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即侵害

  配偶权的损害赔偿制度。我作为国内较早研究这个问题的学者,对这

  种侵权行为怎样理解,如何适用法律,提出以下看法。

  一、侵害配偶权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演变

  各国立法对于破坏婚姻关系行为追究民事责任,经历了三个不同

  的演变过程。

  第一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夫权的行为,

  在古代法上,可以对妻和通奸者处以刑罚;在近代则追究妻为通奸行

  为的民事责任。这是一种不平等的制度,歧视妇女,父权至尊。

  第二个过程,是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

  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我在《河北法学》1988年第6期上发表

  了《论妨害婚姻关系的名誉损害赔偿》一文,就提出了应参照大陆法

  系的做法,对妨害婚姻关系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侵害配偶的人格

  权,依照关于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的主张。在当时,

  有人认为这种意见是一种奇谈怪论。其实,这样的主张在理论上是成

  立的,在实践中也具有积极意义。因为妨害婚姻关系行为所侵害的是

  双重客体,既侵害了婚姻关系,也侵害了该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

  偶的名誉权。同时,从侵权构成上分析,这种主张也符合法理。此外,

  这样做也有一定的民间基础,在民间,就有通奸事实发生后,受害配

  偶向“第三者”索取金钱赔偿“私了”的情形,这说明实行妨害婚姻

  关系名誉损害赔偿是有群众基础的。  第三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

  实行精神损害赔偿。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从客观上会造成侵害配偶

  一方名誉权的损害,但是,这种损害结果是一种间接的结果,行为所

  直接侵害的客体是配偶权,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是配偶身份利益的

  损害。因此,依破坏婚姻关系行为的实质,认其为侵害配偶权的侵权

  行为,是最准确的。

  近年来,我国的民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对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救

  济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现在已经得到了立法的肯定。新《婚姻

  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

  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建立了我国婚姻

  法上的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二、建立侵害配偶权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及责任构成

  建立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既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

  务的内在要求,又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还是保护离婚当

  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近年来,社会上“包二奶”的现象较为严重,

  家庭暴力亦呈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

  解体,其中多数起因于家庭暴力和夫妻一方与人有婚外情,或通奸、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而导致的离婚。许多无过错的离婚当事人

  因另一方的侵权违法行为,使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救济。

  《婚姻法》规定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就可以有效

  地运用民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

  并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对受害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有效保障婚姻

  家庭关系及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确认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违法行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配偶权保

  护法律的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是使配偶身

  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三是侵害配偶权违法行为与配偶身份利益损

  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主观过错,即侵害配偶权的故意。具备

  以上4个要件,即构成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

  三、具体的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

  (一)实施重婚行为侵害配偶权。重婚行为,是有配偶者而与他

  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是严重的侵害配偶权

  行为。其中的结婚,即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实婚。这种行为,在刑

  法上构成刑事犯罪,在民法上应当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在追

  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追究民事责任,责令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害配偶权。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

  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在一起起居、餐饮,进

  行性行为,并且持续一定的时间。因为仅仅有一二次在一起短暂的起

  居、性生活,仅仅是通奸的行为,不能叫做同居。同时,配偶应当因

  此而引起离婚,或者主要因此而引起离婚。

  (三)实施家庭暴力侵害配偶权。实施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不

  仅仅是配偶的权利,还包括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对配偶实

  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可能造成伤害,也可能没有造成伤害。侵害的客

  体也不单纯是配偶权,同时侵害的还有健康权或者身体权。造成伤害

  的,侵害的是健康权;没有造成伤害的,侵害的是身体权。因此,这

  种侵权行为构成法规竞合。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是一个行为,受害人可

  以选择一个诉因起诉。究竟是选择侵害配偶权起诉,还是选择侵害健

  康权(或者身体权)起诉,由加害人自己决定。  (四)虐待、遗弃侵害配偶权。虐待配偶侵害配偶权,与实施家

  庭暴力行为一样,构成请求权的竞合,由当事人选择诉因起诉。没有

  构成责任竞合的单纯的虐待配偶行为,构成独立的侵害配偶权的行为。

  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实际

  情况作出判决。遗弃配偶者,是对配偶一方不尽配偶的扶养、扶助义

  务,使配偶一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构成遗弃,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

  的,应当准许。构成虐待或者遗弃的,有的是犯罪行为,有的不视为

  犯罪行为,或者不构成犯罪行为。对此,都可以请求侵害配偶权的损

  害赔偿责任,不是必须构成遗弃犯罪者才准许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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