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帮网 > 法治新闻 > 律师访谈 >

石家庄李红华律师: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有什么区别呢?

2014年08月22日14:59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石家庄李红华律师: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有什么区别呢?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紧密联系的同时,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1.民事主体活动的名义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

  委托合同则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适用范围不尽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是有经济意义的行为 (如整理账簿)和单纯的事实行为(如抄写文件)。

  3.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需要有关当事人的承诺不同。

  代理关系中的授予代理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了授权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权。因此,代理授权关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委托合同则为诺成性合同,受托人必须作出承诺方可。

  4.效力范围不同。

  代理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三方当事人。代理关系是存在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于这三方当事人。委托合同则与代理关系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与第三人则毫无关系。

  从上述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的区别,我们自然地会得出结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关系的发生系基于代理权,而代理权的授予,可以基于委托、承揽、雇佣和合伙等法律关系而进行。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通过指定而产生。由此观之,代理并非一定是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同时,委托合同亦非一定含有代理权之授予。在委托处理有经济意义的行为或单纯的事实行为时,委托人没有必要授予受托人以代理权。即使是委托处理民事法律行为,受托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而不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委托人亦可以不授予代理权。

律师简介
      李红华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本人一直致力于法律事务的研究、操作,并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李红华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有: 1.公司经营所涉的股权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维权、潜在法律风险规划; 2刑事案件的会见、办理取保候审、开庭辩护等; 3.居民日常生活中所涉的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纠纷、债权维护、房产纠纷等。 自执业以来,李红华律师一直致力于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在律师职责范围内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深思、慎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新闻首页头条推荐: 浙江黑幼托300平米房挤300孩子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推荐律师
新闻排行榜
立法律界评论时讯
视频推荐
视觉焦点
每日推荐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