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飞石致人伤害案件
农民李x年的自留地紧邻107国道,这天,他正在田间耕作,突然听到一阵汽车喇叭声,便本能地直起腰来抬头望去。没想到这无意中的一抬头,却招来了一场横祸。
因路面不平,一辆装满小石子的大卡车路过这里时散落了不少小石子。李x年抬头时,正巧另一辆行驶中的桑塔纳车疾驰而过,车轮轧到路面的几颗小石子,只见那小石子“嘣”一声从隔离栏中飞了出来,不偏不倚正中李x年的眼睛!李x年痛得一声惨叫,栽倒在了稻田里。
村民们听到李x年的惨叫声,连忙奔了过来,只见李x年双手紧捂左眼,嘴巴直喊:“我的眼,我的眼呀。。。”大家把他的手拿开,不由得吓了一跳----
李x年的左眼血肉模糊,鲜血直往外冒。村民们急忙打电话报警,大家一起把他送进了医院。
李x年的眼睛算是保住了,但治愈后视力将大为下降。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可这冤主是谁呢?交警们通过交通路口安装的电子眼,查到了录像记录中的那辆黑色桑塔纳,并找到了车主。桑塔纳车主叫李x,他听说自己的轿车轧飞了石子并砸伤了人,显出一脸的无辜。他觉得自己任何没有过错,纯属意外,根本就没有赔偿的必要。无奈之下,李x年只好求助于法律,将李x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均没有明显过错:李x年在田间劳动当属正常,而李x驾车正常行驶过程中,根本无法预料、并及时避让马路上散落的小石子,因此也没有过失和主观过错,应属意外事故。本案的责任应当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合理分担。
在调查过程中,车主李x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他在开车时,注意到前方有辆大卡车掉下许多石子,这卡车的车牌号尾数好像是721。交警根据李x提供的线索,从路口电子眼的录像中查到了那辆超载货车。
石子货车的驾驶员阿强被传唤到法庭后,也承认了散落石子的事实。但是他辩解说:“我是为单位开车,老板要我多装快拉,应当由老板承担责任”
李x年的律师提出追加被告请求,将李x、阿强和阿强的单位一起告上了法庭。由于路面不平,造成石子散落,路政管理部门也应该负责。律师将当地路政管理部门也追加为被告。
法庭断案:
法院认为:一、货车石子散落是整个事故发生的直接起因。事实证明,小石子是从阿强超载的大卡车上散落下来的,而阿强为单位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事故属职务行为,应当由单位承担责任。二、公路属路政部门管理,保持马路路面平整是他们的职责。阿强所开大卡车装运石子已达一个多月,石子散落是常见现象,而路政管理部门却始终不闻不问,因此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三、李x驾车是正常行驶,没有任何主观过错或过失,在已经找到事故责任者的情况下,无需负责任。最终,法院根据本起事故伤害程度、因果关系及各被告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由路政管理部门及阿强所属的单位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相关阅读:
侵害人身权的共同侵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的共同侵权行为 人身权是与财产权相对应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基于身体、人格和一定的身份所取得的权利,其范围包括公民的身体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亲属权等。作为侵害人身权的共同侵权行为,最有代表性的是人身伤害案件……[更多]
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第一,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是人身权利。 第二,侵权行为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损害。侵害生命健康权,必然造成人体伤害甚至死亡的后果;侵害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必……[更多]
人身权的民事责任
人身权的民事责任 所谓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人既是自然的人,也是社会的人。一方面,他要征服自然,改造自然和适应自然中发生人与自然的关系……[更多]
浅析人身权司法保护之精神损害赔偿
浅析人身权司法保护之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对自然人人格权利和人格利益的司法保护方式,在我国侵权行为法和人身权法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由于其自身的不确定性,使该制度的发展历来为法学界所关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