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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马晓明律师:贷款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2014年08月22日15:26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银川马晓明律师:贷款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马晓明 

    律师简介

马晓明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承办了上百件刑事案件,曾成功代理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抢劫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交通肇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等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拥有相当的辩护技巧。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马律师非常注重对细节的关注,特别注重从证据入手,分析案件事实真相及来龙去脉,并提出独特的辩护意见,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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