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8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杨东律师,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会员,上海市房地产注册经纪人。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先后在百胜集团、中原地产、21世纪不动产任职。一直从事房产经纪相关的法律事务,非常熟悉房屋买卖交易流程,知道每个环节利益风险,懂得巧妙运用法律加以规避。办理过的房产案件曾在《上海法治报》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