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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设立应载明事项

2014年08月22日16:3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信托合同设立应载明事项

   信托合同是信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相应酬金的协议,又称“行纪合同”。信托合同的信托方主体只能是经过法定手续成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信托合同是有偿的,委托人按合同约定给受托人偿付酬金,并承担风险。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九)信托投资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费用的核算;(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十六)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

  信托合同是委托人和信托投资公司为实现信托目的,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而订立的协议。它是信托文书的一种。信托合同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上述(一)至(九)可以看作是必备条款,(十)至(十六)则可看作是约定条款。二者对信托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大不相同,因为缺乏必备条款将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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