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废除“非法同居”概念
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在两会期间提出,应当“废除非法同居概念,代之以更加科学、文明的法治概念即无效婚姻,以保护公民权利”(昨日《中国青年报》)。笔者对此深表赞同。
从报道中看出,韩代表提出这一建议源自最高法院1989年的一个司法解释,该解释称:“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韩代表看来,正是因为我国存在着非法同居的概念,未结婚的男女同居这一行为才从道德上的不许可,上升为法律上的禁止。
在笔者看来,“非法同居”的概念不科学,不仅在于其错误地将道德问题随意上升为“违法”,而且违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则。
众所周知,现代法治原则在界定政府和公民权利的时候,有两条基本的原则:对于政府而言,必须是法有授权才可为,而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
传统的“非法同居”概念,是上世纪我国在道德和法律界限不清的时候提出来的,它的核心意思包含三个方面:第一,男女必须履行结婚手续才能同居在一起;第二如果男女没有履行结婚手续就同居在一起,是非法的;第三,符合第二点的非法同居应当受到处罚或者谴责。
在这样的思维模式下,过去很多年间,我们常常可见警察在工作中检查同居在一起的男女,如果发现他们没有结婚证,就会以“非法同居”为由进行干涉,轻则批评、移交单位处理,重则罚款、拘留。多少年以来,人们似乎对“非法同居”以及有关部门对这些现象的处罚司空见惯,乃至以为它原本就应当是这样的概念和处罚方式。
但依现代法治理念看来,“非法同居”的概念存在与法治相悖的谬误。要弄清这个问题,我们先来认识一下“非法”的概念。现代法治理念认为,所谓“非法”,就是政府或者公民的违法,这种违法,就是本文前述的概念———政府超越法定范围为某种事或者公民明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某种事。
弄清了这个概念后我们再来看“非法同居”。事实上,没有任何法律禁止没有结婚的男女同居在一起,即便把男女之间的性关系放到现行的更广阔的法律视野里去考察,也只有几种情形的男女性关系是真正被法律禁止的,即强奸、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除此以外,男女之间的性行为,不管有没有办理结婚手续,都不违法,顶多只是违背道德原则。
通过如此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流行了那么多年的“非法同居”,其实本身就是一个非法治的概念,在这种谬误下,很多人冤受处罚。
现代法治理念认为,道德和法律概念必须明确分清,法治领域的任何事情,必须是法律明确的,即一切都当依法进行,绝对不能以道德的理由来进行法律上的惩罚。
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行”了几十年的“非法同居”概念,应当被废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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