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银行员工为还赌债侵占客户资金3千余万获刑12年
为归还赌债,两名银行员工指示他人将贼手伸向银行客户资金,侵占资金共计3千余万元人民币。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案主犯徐剑华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另一主犯李贞颖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
现年31岁的徐剑华,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长征支行工作。工作期间,徐剑华与在同一银行普陀支行营业部担任主办会计的李贞颖结识。 2005年3月,两人因赌博欠下债务,于是经商议决定利用新员工陈某、范某担任支行操作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支行资金。
在随后一年半的时间内,陈某、范某在徐、李指使下,采用直接从陈某柜员现金库内取现、为徐、李二人提供他人身份证开设账户空存资金并取现等方式,非法占有支行资金 580万元。为掩盖罪行,徐剑华和李贞颖又多次指使范某、陈某采用制作内容虚假的借方抹账传票作为企业借方凭证等方式,直接从长征支行企业单位客户的账户中提取现金,以填补上述亏空。
自2006年11月起,徐剑华和李贞颖采用私刻单位客户印鉴章,通过范某等人购买空白贷记凭证,由徐、李开具虚假内容的贷记凭证并加盖私刻的单位客户印鉴章的方法,多次侵吞客户单位在长征支行的存款。
截至2008年5月,徐、李二人共侵吞各类款项3210余万元。至案发仍造成长征支行账面亏空3070余万元。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4名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剑华、李贞颖起主要作用,被告人范某、陈某起次要作用,结合4名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且部分赃款被追缴或由李贞颖、陈某家属主动退出等情节,对徐剑华、李贞颖分别从轻处罚;对范某、陈某分别减轻处罚。法院因此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