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者也有人身权
2006年8月15日晚9时,家住绥中县的朱某只是熄灯歇着还没睡着,就听见有人跳进自家院内。于是朱某就给相邻居住的儿子打电话说,家里可能进小偷了,让儿子从院外墙根等着。随后,朱某从外屋地上拿起烧火棍子,冲出屋外,直奔正在偷窃的王某,将其逮个正着。这时朱某儿子也从墙外跳进院,朱某爷俩儿将王某一顿乱棍狠打。打伤了王某的头部、后背、左腿,后被闻讯而来的群众拉开。王某被打后,住进医院花医疗费2000余元,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出院后,王某找村、乡领导向朱某索赔,朱某以王某是小偷该打,拒不赔偿。
该乡镇司法所和村领导,耐心细致地做朱某的工作,指出王某尽管去朱某家偷盗是小偷,可他还是人,他偷盗犯法,朱某打人也犯法。抓到小偷应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不应打人,不应侵犯他人的人身权。朱某爷俩儿致伤王某,应负主要赔偿责任,王某因偷窃有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了结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中对“人身权”的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要承担民事、刑事责任的。打成轻微伤要承担赔偿医疗等费用的民事责任;打成轻伤或轻伤以上致死亡,要负刑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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