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赎型绑架罪有什么不同?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以索取债务为目的而采用拘留、禁闭、扣押等各种手段非法剥夺债务人或与债务人相关的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我国刑法中并非独立的罪名,而只是非法拘禁罪的一种特殊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30日作出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赎型”绑架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具有索取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均实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剥夺方法基本相同,即以绑架、拘禁形式进行,行为中也可以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但两罪仍存在重大差别: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为了索要本应归属自己的财物,以实现自己的既有债权,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后者则是将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受各自犯罪目的的制约,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一般不会产生伤害或杀害被拘禁者的故意,而绑架罪的行为人一般会以加害人质相威胁从而迫使第三人为人质的安危担忧而交付赎金。
第二,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为单一客体,即是只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法益;后者既侵犯人身法益又侵犯财产法益。
第三,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不同。前罪中行为人与被拘禁者(或被拘禁者关系密切者)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而后罪中的行为人与人质或第三人之间一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第四,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绑架罪的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一般不关注人质的身体状况,暴力程度是随机而定的,在控制住人质之后往往以加害人质对第三人加以威胁,其绑架及勒索行为一般是秘密进行的。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因受自己的犯罪目的以及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制约,一般不会过分加害拘禁者,其所采用的暴力通常是有所节制的,其拘禁行为与索债行为一般是公开或半公开进行的,而且往往会告诉被索要财物者拘禁行为是谁所为。此外,行为人在威胁被索要财物者时一般不会以杀害或重伤被扣人员相要挟,只是以继续拘禁被扣人员相威胁。在被索对象的范围上,绑架罪中限于针对第三人勒索,而非法拘禁罪中既可以是对债务人本人索债,也可以是对关心债务人的第三人索还债务。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索要债务,因而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认定能否构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在“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均具有索取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表现为以绑架、扣押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最本质区别在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债务,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勒索型”绑架罪中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是为了勒索他人财物,意图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也就是说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勒索型”绑架罪的本质之所在。因此要准确认定“索债型”非法拘禁罪,除了需要判定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外,还要认真审查行为人绑架、非法拘禁他人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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