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肇事,交强险该不该理赔?
在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驾驶员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日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因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判决保险公司须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4日21时15分,林明盛驾驶摩托车搭乘原告李志超行驶至南海区桂丹路金沙大桥桥面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驶入对向车道,并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告吴灿辉醉酒后驾驶的制动不良的粤E80822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林明盛和李志超受伤的后果。林明盛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林明盛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灿辉承担次要责任,李志超不承担责任。
经鉴定,李志超的损伤达十级伤残。事故导致原告李志超共损失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05152.19元。原告遂将林明盛的法定继承人崔某、吴灿辉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另查明,粤E80822小客车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参投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车辆驾驶员吴灿辉系醉酒驾驶,我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其他受害人伤残及财产损失费用,公司不负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该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限额内分别向原告支付伤残赔偿3万元及医疗费用赔偿8788.6元。法院还依法对其他被告人的赔偿金额及责任作出判决。
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李淑梅对本案予以了解答。她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文并未赋予保险公司在机动车驾驶人无驾驶资格、醉酒时享有免赔权利。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却规定,在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情况下,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且明确规定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着冲突。
李淑梅认为,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具有公益性质,应当更多地倾向于受害人权利的保障。国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办交强险,最终目的就是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地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故,如机械使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的规定,就意味着在机动车存在严重过错、受害人无过错时,受害人反而得不到赔偿。这显然背离了交强险制度设立初衷。因此,即使存在肇事司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情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当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致害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