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未认定,法院审判还公平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的一天下午,天降大雨,视线很差,王岚骑着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着,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小汽车将王岚撞到在地,车主是李良。随后交警赶到现场,确认了此次事故的事实,但是不能认定是谁的责任,据此出具了不能认定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王岚被送到医院后,被确诊为腰椎骨折、骶骨骨折,手术治疗后好转,需要在一年之后进行二次手术。后来王岚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由于肇事车主李良不履行赔偿义务,王岚向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杨振中律师寻求帮助,拿回自己应得的赔偿。
案情分析
杨律师接受了王岚的委托之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故在李良无证据证明王岚有过错的情况下,李良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即便是王岚有过错,交通事故发生在十字路口,有信号灯控制,有限速控制,且下大雨视线较差,李良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其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据此,将李良及其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李良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王岚各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