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骗为手段,谎称绑架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绑架罪
案情简介:2009年7月被告人杨某、胡某通过长达一个月的跟踪了解到被害人蔡某系某公司经理,家境优越。二人心生歹意,联合作案。胡某通过假借要和蔡某谈生意为由,将其骗至某宾馆,谎称密谈,不能被打扰,双方关机。与此同时,杨某手机致电蔡某的家人,谎称蔡某已被其绑架,要求蔡某的家人支付5万元赎金,如不在当天之内将赎金交至某处将会杀害蔡某。蔡某的家人给蔡某打电话,一直无法接通,在慌乱之下,误以为蔡某真的被绑架,将赎金交付给了杨某。2010年3 月二人被公安局抓获。
评析:针对该案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性为绑架罪,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该案应为敲诈勒索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是事实上实施了一些骗的行为的案件,应当以诈骗罪论处,笔者认为该案应定性为诈骗罪。
(一)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他人对被绑架人的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时又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看,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结合本案,本案中被害人蔡某是被骗至某宾馆,是因为被告人胡某骗说与其谈生意,胡某未对蔡某实施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劫持蔡某的行为,胡某并未实际控制蔡某,蔡某也未失去人身自由。故该案在构成绑架罪的要件上缺少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该案不构成绑架罪。
(二)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素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结合本案,本案中蔡某是被胡某骗到某宾馆,胡某并未对其采取威胁、要挟和恫吓等手段,而是假装和其谈生意,其同伙杨某通过手机致电其家人谎称蔡某被绑架,要求给付赎金,本案虽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但是由于敲诈勒索罪要求的是对被害人本人实施的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该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
结合本案,胡某将蔡某骗至某宾馆,然后杨某再向其家人告知绑架了蔡某,要求给付5万元的赎金,蔡某的家人在无法与蔡某联系的慌乱情形下认为蔡某被绑架,交付了5万元的赎金。胡某和杨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客观上采用了欺骗的手段,骗取了数额较大的私人财物,侵犯了蔡某的财物所有权,故笔者认为该案应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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