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规定不再执行强拆的法律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对北京市高院关于违法建筑物等强制拆除问题作出批复称,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负责人透露,所谓“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涉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交通管理、广告管理、民政管理等多个领域,就强制拆除而言,不同法律的内容不尽相同。有的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如城乡规划法、水法等),有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
最高法方面称,从目前法律规定看,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因此,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消息传来,令人兴奋也令人担忧。令人兴奋的是:今后,行政机关强拆不能再申请法院,假借司法的名义和国家的名义欺压百姓,损害百姓利益;法院从站在与民争利的行政机关和开发商处脱身出来,有利于法院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树立;有利于法院执行干警的人身不再受伤害;有利于法院真正回归为人民法院的国家法器和社会矛盾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中立、权威的法律属性;行政机关和开发商的强拆,在法律上、权威上、权力上、地位上和力量上的优势大为降低;一切后果和责任由行政机关和开发商承担,促使行政机关和开发商认真对待,减少了违法强拆的可能性和几率。
同时,令人担忧的是:脱离了司法审查的强拆,会使得行政机关和开发商更加无所顾忌,更加肆无忌惮的利用各种非法手段和现有的执行力量,如城管、黑社会人员等进行暴力强拆,会出现更多的无法无天的伤天害理事件;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预计今后随着城镇化大规模经济结构调整的国策推行,有些地方会出现更加骇人听闻的事件,群众的反抗强拆的方式和行为也会上升到一个新高度,形成新的利益格局。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项请示作出《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以下称《批复》),人民法院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批复》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解决目前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领域的法律理解分歧和困扰人民法院的诸多现实难题,准确贯彻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规定精神,体现司法改革中的“裁执分离”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南京律师110:84-110-110]。
该负责人强调,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以下称拆违)的行为事关推进城镇一体化建设中的社会稳定、老百姓切身权益保障和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批复》回应了社会的普遍关切,对明确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权责,规范和推进社会管理,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影响。各级法院在审理因拆违活动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时,要加大司法审查力度,依法监督和规范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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