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继承中国境内房产

2014年08月26日11:2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外籍人继承中国境内房产

  外籍人继承中国境内房产

  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网上打印的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

  2.外国人:护照+居留证或护照中文译本公证书原件;

  3.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继承权公证书;

  5.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二、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前需要办理的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外籍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房产,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一)申请人须向居住国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书,证明申请人的职业、住址和他与在中国遗留有房产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该公证书还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

  (二)申请人持上述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公证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遗嘱公证书等相关文件到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公证机关对有关证件审核后,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发给房屋继承权公证书;

  三、申请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关的《房屋继承权公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房屋产权继承登记(如为外销房应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登记)。

  申请人不能亲自来中国办理继承事宜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代办房产继承事宜时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代理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该委托书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四、继承权公证和继承登记程序

  房屋继承过户需要经过继承权公证和继承登记两个步骤

  (一)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这里分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两种,相应需提交的资料也有所差别。

  1.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原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外销房需公证);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5)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公证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资料审核后,如果经审核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颁发继承权证明书。

  继承权公证费一般按受益额(即所继承房屋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房地产继承登记

  房屋继承人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房屋产权继承登记(如为外销房应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原件(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规范格式);

  2、当事人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3、如由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4、房地产权证原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5、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一式两份;

  6、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

  7、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8、其他有关文件。

  登记费:100元/件;合同印花税:继承房屋评估价的0.05%;权证印花税:5元/本;交易手续费:5元/平方米;契税,免缴。

  五、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规定,外国人继承遗产:

  1.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不管被继承人是不是中国人,只要他居住地也在我国境内,则动产和不动产均应适用我国的法律;

  2.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则动产适用外国法律,不动产适用我国法律;

  3.如果中国公民作为被继承人时,其遗产在国外的,而该公民居住在境内的,则动产适用我国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法律;

  4.作为被继承人的中国公民如果生前居住在国外,遗产在境外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外国的法律。

  另外,在处理涉外继承时,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签订有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的,应按照该条约、协定的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处理,但我国申明保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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