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设计方案的法理根据
刑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在调控社会生活时应该具有普适性,任何法律条文的设计都应当遵循现代法治的要求而适应生活。生活之树常青,而理论总显灰色,法律为力求安定又不可能随着生活事实而随意变化。立法者是人而不是神,立法者只能根据过去经验而制定法律,法律对未来生活所赋予的意义总是具有不确定性。当成文法律不符合我们当下的生活常情时,我们不应该迷信立法者当时的主观意图,而是要探求法律的当下涵义;不是以寻找立法者意图并以之为原则进行主观解释,而是要探寻法律适用当下生活的以正义性为目的的客观解释。因此,“刑事立法是将正义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相对应,从而形成刑法规范;刑事司法是将现实发生的事实与刑法规范相对应,从而形成刑事判决。作为解释者,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唯此,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4}1
面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理论与实践所产生的问题,我们必须在既有的罪状规定基础上,找到解决此问题的最佳办法,使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使无辜者避免被施以刑罚的噩梦。“法律的制定者是人不是神,法律不可能没有缺陷。因此,发现法律的缺陷并不是什么成就,将有缺陷的法条解释得没有缺陷才是智慧。”{3}7“一方面将生活事实与规范相拉近,另一方面将规范与生活事实拉近。二者是一种同时且连续发展的由事实自我开放向规范前进和规范向事实前进。只有在规范与生活事实、应然与实然,彼此相互对应时,才产生实际的法律;法律是应然与实然的对应。”{5}因此,对非法持有毒品罪问题的解决,必须将《刑法》关于本罪罪状的规定与现实审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从而找到一种简易、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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