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数量的增加是因特情诱惑因素所致,被告人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毒品数量是决定贩卖毒品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的主要情节,也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毒品的数量直接决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量刑的幅度,在“数量引诱”贩卖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的数量应根据行为人实际交易的毒品数量来认定,而不能以特情诱惑的毒品数量来直接定罪处刑。本案被告人曹某因受到特情诱惑因素的影响加大了贩卖毒品的数量,根据我国现阶段有关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和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是毒品再犯,同时又具有“数量引诱”情形和立功表现。既有从重处罚情节,也有从宽处罚情节,应结合全案案情,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被告人曹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体现宽严相济政策。
相关阅读:
运输毒品罪既未遂的认定
运输毒品罪既未遂的认定 既未遂的标准,在理论和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毒品正式进入运输工具作为既遂的标准。但笔者以为,不妥。因为运输工具虽然具有运输功能但也不局限于此,它亦可以作为储藏的场所,如果行为人把毒品放进交通工……[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
运输毒品的行为 根据运输毒品目的的不同,可以把运输毒品的行为分成三类: (1)为走私、贩卖而运输;(2)为转移而运输;(3)为吸食而运输。 对于此三种行为的定罪量刑,我们认为应该区别对待:对于第一种行为,我们认为需要区分为两种情况来定罪量刑,第一,行为……[更多]
毒品交易特殊形式的认定
毒品交易特殊形式的认定 毒品交易中的特殊形式,如以物易物,买卖双方因为毒品数量而退货等情况,对此,我们认为贩卖毒品罪作为行为犯,在行为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已经交付毒品的行为下,其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构成犯罪的既遂,即使其退回毒品,也不可能……[更多]
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问题探析
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问题探析 司法实践中,关于贩卖毒品罪既未遂的认定标准一直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具体而言,关于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在理论和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买卖双方达成贩卖毒品的协议,是为贩卖做准备的预备行为,此时,着手行为尚未开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