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有效吗?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无效,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其理由是:
第一、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否具有民事合同效力,法无明文规定,即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已在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该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协议。该 “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只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不能类推适用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该法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从以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在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而无需说明任何理由。同理,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当事人也可以反悔而不需要任何理由。
第三,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当事人订立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建立在民事权益矛盾的基础之上,其目的是解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合同必须履行的一般原则,如果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协议,那在当事人达成协议又反悔的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就得不到履行,将成为新的争议,而又没有经过公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合法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当事人反悔,订立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就不能实现解决赔偿争议的目的。在反悔而使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不能实现其目的的条件下,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对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反悔权而使其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无效。
第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当有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选择权。自力救济是民事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和行使的民事权利在受到非法损害或妨害时,以其力量加以自我保护的民事行为。它是民事权利救济不可缺的重要手段,当事人发生人身损害赔偿争议时,无论以何种方式达成的损害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在本质上仍属于自力救济。洛克就曾明确地指出: “在自然状态中的每一个人都是自然法的裁判者和执行者,而人们又是偏袒自己的,因此情感和报复之心很容易使他们超越范围,对于自己的事件过分热心,同时疏忽和漠不关心的态度又会使他们对于别人的情况过分冷淡。” “判断自己案件的人们将总是给予自己以怀疑之便,并假定自己是正确的一方。他们将过高估计他们所遭受的伤害程度,而激情将导致他们试图去过分地惩罚他人,或者索要过分的赔偿”。公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只有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才属于公力救济。当事人在自力救济之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反悔,再赋予当事人一次公力救济的机会,使纠纷解决更加公正、合理、更具权威性。
第五、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形成,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侵权行为引起的基础法律关系和受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调整的派生法律关系。基础法律关系是指那些以其为依赖或基础、或前提而产生派生法律关系的原始法律关系。在一方反悔的情况下,应当借鉴英美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恢复原始法律关系,以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从人身损害纠纷的性质来看,是一种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对国家所负的责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它不取决行为人的个人意愿,既然法律已经对赔偿数额作出了明确规定,赔偿义务人又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依据赔偿义务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给赔偿权利人以充分的补偿,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对于当事人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因为在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身权的强制义务,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所以是无效的。
因而认为对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无效,不具民事合同性质,双方都可以反悔。对于本案而言,对于张某的诉讼请求,应按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审理,对于已赔偿的20000元,作为已支付赔款,若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比已赔偿数额的多,赔偿义务人就应增加赔偿数额;若按法律规定赔偿数额比已赔偿的数额要少,那么赔偿权利人多得部分则为不当得利,应返还给赔偿义务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有效,应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双方不得反悔。其理由是:
第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行为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之所以不同于事实行为和非法行为,就是因为法律行为会发生当事人在行为时所意欲追求的后果,而事实行为和非法行为虽然也会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不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根据我国民法,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也即行为人行为时的意思能否转化成现实的后果,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共公利益,若不存在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其后果就是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受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约束,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只能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向另一方主张其请求权,双方不能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