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参与管理、监督公司事务的职权,时负有对公司忠实和勤勉义务,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为促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为公司利益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使公司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恢复或补偿,应当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害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作出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公司受到损害的事实存在;二是损害行为必须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必须有过错,也就是必须有过失或者故意。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根据受侵害的公司权益的性质、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办法,主要是赔偿公司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