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可以起诉吗
案例
2004年5月17日,原告陆某(女)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称其与被告黄莱从2001年5月起未经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生有一子。在同居生活期问,双方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人民法院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进行处理。
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之后就不承认自然同居的事实婚姻,均认为是同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①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均为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该关系不是法律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人民法院子以受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本案法院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若当事人不补办结婚登记,只能对子女抚养纠纷和财产分割进行受理。诉讼中,原告又提出解除同居关系,被告同意;但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同居关系,但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仅对子女抚养问题和房屋分割作出了判决,而对解除同居关系末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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