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进行诈骗行为的定性
生产、销售假药罪 诈骗 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熊漓斌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裁判摘要:假药的生产者以诈骗的方式销售假药的,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和销售行为只要具备其一就构成本罪;以一种药品冒充另一种药品的,应当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生产与销售行为是否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本罪是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
实际生活中,生产假药即制造假药,销售假药即出售、供销假药,生产与销售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但有时也不完全如此,有些案件中,生产者不一定是销售者,而销售者也不一定是生产者。根据我国《刑法》有关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只要实施了生产或者销售假药的一种行为,并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就可构成犯罪。何况被告人熊漓斌等人已经将假药批发出去了,只是没有直接造成危害后果而已,因此,认为几被告人没有实施销售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二)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本案定性的关键所在
所谓“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性,并不要求发生实际的严重危害后果,也不以实际上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为本罪既遂条件。
(三)如何认定以诈骗方式进行的销售行为
本案中几名被告人为了营利而生产假药,将假三金片销售给受害人,骗取受害人的钱财,确有以假充真的诈骗行为存在。诈骗行为在本案中是作为一种销售方式而存在的。而这种以假充真的诈骗方式构成本罪的特征。除本罪外,还有一些犯罪活动,也可能使用某种欺骗性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的经济利益,但并不构成诈骗罪,像有些以介绍婚姻为名的拐卖妇女的行为,就不应认定为诈骗罪。此外,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以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作为本罪的标准,而诈骗罪则是以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为构成本罪的标准,也就是说,只要生产销售的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不管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以假药骗取钱财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而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相关阅读:
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构成赌博罪还是诈骗罪
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构成赌博罪还是诈骗罪 经被告人李某从中介绍联系,被告人薛某、骆某和被告人陈某、张某达成用诈赌方法骗取他人钱财的合谋,并商定由陈某、张某先物色被骗人……[更多]
认定不同种诈骗罪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认定不同种诈骗罪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近年来,票据诈骗罪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同时,签发空头支票的目的、环节、方式等的不同而导致的空头支票在骗取财物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以及刑法条文对票据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规定的一种行为方式的相似性……[更多]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被害人的的意志是否有瑕疵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被害人的的意志是否有瑕疵 【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某专卖店看中一辆电动车,遂产生设局骗车的念头。后张某谎称为岳母装修房屋,在劳务市场找到素不相识的农民工冯某,并对冯某称其岳母对外人装修不放心,要冯某与其以表兄弟……[更多]
虚假身份的应聘司机开走单位汽车应该定性为诈骗罪
虚假身份的应聘司机开走单位汽车应该定性为诈骗罪 案情:2008年8月,王某以虚假的身份证、驾驶证到某服装公司应聘驾驶员,应聘后上班第一天,王某接受公司指派,驾驶公司的小轿车送公司办事员外出,即借机将该车开走,占为己有。其后,王某采取同样手段又非法……[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