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和受保护期
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是指担保物权有效存在的期间,包含从设立到消灭的期间。担保物权的受保护期间是指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间。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和受保护期间是不同的。
一、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和受保护期间不受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的影响。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或受保护期间的,该约定无效。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或受保护期间也不能因房地产交易中心等部门登记时强制登记的期间而消灭。
二、担保物权只因“(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而消灭,没有以上4种情形,担保物权一直存续。比如抵押登记未注销的,担保物权一直有效。但担保物权一直有效,不等于担保物权一直可以受法律保护。担保物权能否受法律保护,取决于担保物权人是否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担保物权。即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2年)行使担保物权(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以,担保物权的受保护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2年。